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形成合理的研究生教育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以及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南华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学业奖学金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10月份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二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1。
表1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等级 |
金额(元/生•年) |
比例 |
一等 |
15000 |
20% |
二等 |
10000 |
40% |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见表2。
表2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设置
等级 |
金额(元/生•年) |
比例 |
入学当年 |
从二年级起 |
一等 |
8000 |
10% |
20% |
二等 |
6000 |
30% |
30% |
三等 |
4000 |
60% |
40% |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相关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评审标准。
(一)一年级研究生
1.推荐免试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奖学金;硕博连读生以及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均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2.统招研究生按综合成绩排名(综合成绩相同的,第一志愿生排名优先),各单位按学校下达名额,确定获奖等级。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上一学年度的思想政治表现、科研成果、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等项加权(见表3参考权重)成绩排序确定获奖等级。其中,思想政治表现根据《南华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办法》确定分值;科研成果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等方面计分;学习成绩按上一学年度学位成绩计分;社会实践从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交流、学科竞赛、社会实证调研和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计分。具体评定细则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学校要求自行制定。
表3 研究生考核项目参考权重表
年级 |
研究生 类别 |
思想政治表现 Y1 |
学习成绩 Y2 |
科研成果 Y3 |
社会实践 Y4 |
二年级 |
学术型 |
20% |
40% |
25% |
15% |
专业型 |
20% |
35% |
20% |
25% |
三年级 |
学术型 |
20% |
|
60% |
20% |
专业型 |
20% |
|
40% |
40% |
注:1.总分Y=W1×Y1+ W2×Y2+ W3×Y3+ W4×Y4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因学科特点、培养类别不同、各学习阶段的要求不同,可对参考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二)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在评期间有2门必修课未达合格标准的,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考核的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在科研工作和学习实践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该学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六)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停发及退还。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学杂费,停发当年学业奖学金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提出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学业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学校统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全校在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并结合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将具体指标分配到各相关学院。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兼顾各学科特点、生源报考情况、社会需求、培养质量等因素,名额分配适当向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倾斜。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制定评定政策和名额分配方案,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方案的制定、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初评复核、申诉受理及学业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干事、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相关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制定和初评工作的组织等。
第十七条 学业奖学金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学校要求组织评审并初步确定推荐名单。
(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奖学院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裁决。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南华大学 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学号 |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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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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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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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
导师 |
|
硕/博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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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自我总结 (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内容) |
本人申请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上一学年学术科研成果相关原件或复印件及证明材料请附反面) |
本人承诺 |
本人保证没有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且上述所填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完全属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如下责任:1.全额退还奖学金;2.由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导师意见 |
导师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经本单位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同意该生获得南华大学 学年 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工作部意见 |
经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该生获得南华大学 学年 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