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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发布者:  时间:2016-11-07  浏览:

1.认证机构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是经教育部授权的在中国开展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唯一合法组织。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工作是在中国工程教育认证协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的。

2.开展工程教育认证的目的意义

    构建中国工程教育的质量监控体系,推进中国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建立与工程师制度相衔接的工程教育认证体系,促进工程教育与企业界的联系,增强工程教育人才培养对产业发展的适应性;促进中国工程教育的国际互认,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始于2006年,2013年加入《华盛顿协议》,意味着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学生可以在相关的国家或地区按照职业工程师的要求,取得工程师执业资格,这将为工程类学生走向世界提供具有国际互认质量标准的“通行证”。实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是教育部“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高等学校推进工程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工程教育国际化的重要标志。

3.认证标准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是判断专业是否达到认证要求的依据,同时也是专业撰写自评报告的依据。认证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构成。通用标准规定了专业在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7个方面的要求;专业补充标准规定相应专业领域在上述一个或多个方面的特殊要求和补充。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补充标准对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支持条件明确了具体要求。

4.认证程序

    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5.认证申请

   (1)申请学校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学制不低于四年、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申请认证的专业应该是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认证专业领域范围内的,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已有三届毕业生、以培养工程技术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工科专业。

   (2)申请学校应向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秘书处递交申请表,学校的认证申请当年度有效。

   (3)学校应根据认证协会秘书处的要求,对申请表中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相关材料。

   (4)学校申请被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核定标准交纳认证费用,交费后进入认证工作流程,开展自评工作。

   (5)如申请因为不符合条件而未被受理,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如果申请符合要求,但因为年度认证专业数量所限未予受理的,其申请有效期可保留一年。

6.自评目的

    自评和撰写自评报告是工程教育认证的重要阶段,是接受认证专业对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人才培养计划和培养结果是否达到《工程教育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7.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的精神,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专业所在院(系)和学校应组织教师、学生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自评工作应对照指标要求,从学校办学的特点出发,通过举证的方式,详细说明为了达成人才培养目标所开展的具有自身特色的教育教学实践与取得的成效(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安排与保障、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等),阐释其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途径以及目标达成的程度。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工作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要对专业教育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材料,以供审核。

8.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见面会。专家组向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3)实地考查。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摩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

9.认证结论

    认证结论分为三种:(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3)不通过认证。结论为“不通过认证”的专业,一年后允许重新申请认证。

10.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相应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提交改进报告,汇报改进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如学校未按时提交改进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秘书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认证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回访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